禁燃禁放在行动!大亚湾近日查处多起非法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案件
2024-02-04 14:47:34 稿源:惠州头条APP点击:

  为营造平安、祥和、欢乐的新春佳节环境,进一步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,近日,大亚湾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连续查处多起非法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案例,对违反规定,非法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法予以相应处罚。

  日前,大亚湾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联动,在辖区某空地查获一起非法销售、储存爆竹案件,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该名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,收缴烟花爆竹35箱。2024年以来,全区共查处非法销售、存储6宗,捣毁非法烟花爆竹黑窝点6个,抓获违法嫌疑人6人,行政拘留6人,累计收缴烟花爆竹425箱。

  燃放烟花将受处罚

  针对非法燃放行为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针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  针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诸多

  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,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有着诸多危害。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。冬季天干物燥,燃放烟花爆竹,特别是在可燃物多的农村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区,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火,极易引发秸秆堆垛、居民房屋、加油站、粮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。

 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产生许多有毒气体,其中,一氧化碳进入人体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,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,引起机体组织缺氧。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很强的有毒气体,会刺激人的咽、喉、鼻、肺和眼睛,敏感人群会出现气喘、胸闷、咽痛、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;还会诱发一些慢性疾病,如咽炎、支气管炎、气管炎、肺炎、肺气肿等。

 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爆炸声让人心神不宁,燃放区域的噪音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。高强度的噪音不但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人危害严重,也会影响正常人的神经系统,使人急躁、易怒,还会影响睡眠、造成疲劳。

  制造烟花爆竹的火药要消耗矿物资源、化工原料,用的纸张也要消耗林木资源。燃放烟花爆竹后,会产生大量的鞭炮碎屑,给环卫部门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,占用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。

  请广大市民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,不放开门炮、迎新炮、团圆炮,使用电子鞭炮、鲜花或播放喜庆音乐等方式代替燃放烟花爆竹,在辖区内形成文明喜庆的过节新习俗。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,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及污染,劝说、带动家人和朋友们不买不放烟花爆竹。做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者,加强对孩子的教育、管理和监护,教育孩子“守法自护,远离烟花爆竹”,不去购买、燃放烟花爆竹,不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玩耍、围观,及时发现、制止孩子燃放行为。

  惠报全媒体记者 曾静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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